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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加拿大籍华人入境上海免签30天!

[2024.03.02] 来源:加美移民

2月29日,国新办就《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举行发布会。  


发布会上,国家移民管理局边防检查管理司负责人龚耀表示,人员便利入出区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并就此做了解读。
龚耀表示,为更好发挥上海对外开放优势,国家移民管理局围绕上海东方枢纽商务合作区发展定位,依托浦东机场国际航空枢纽条件,创新高度便利人员进出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   
一、境外人员搭乘国际或地区航班自浦东国际机场入区无需中国签证,移民管理部门凭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仅开展国际旅行证件核验。

二、国际侧入区的境外人员在区内开展商务活动,可停留30天,并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

三、国际侧入区的境外人员可在区内申请口岸签证,方便在国内开展商务考察等活动,移民管理部门依法提供相应的便利;

四、境内人员入区实施通行许可管理,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海关等单位全力保障境内人员入区交流交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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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搭乘国际航班自浦东国际机场入区的境外人员无需核查中国签证等入境许可,仅开展国际旅行证件核查,在区内开展商务活动可停留30天,并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
对境外人员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进入商务合作区给予充分便利,海关仅开展行李物品安全准入及动植物检疫监管,移民管理部门除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再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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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加入外籍的海外华人。
这一措施重点针对在华工作、学习、科研、投资、创新创业以及探亲等常住外国人,方便他们在申办居留证件期间可继续持护照开展旅行、住宿、税务、银行、邮寄等社会事务。此举预计每年至少惠及70万人次以上,有助于营造更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和宽松友好的涉外环境。
此外,中国还宣布为外籍商贸人员提供口岸签证和多次签证便利,只要有商务邀请函等,可以直接飞到中国办理落地签证。
 
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还决定为外籍商贸人员提供口岸签证和多次签证便利。对来华商务洽谈、商贸交流、安装维修、参展参会、投资创业等的外国人,来不及在境外办理来华签证的,可凭企业邀请函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入境。
 
并且,因商贸业务需要多次往返的,入境后可以换发3年内多次入境有效商贸签证。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应变局、育新机、开新局,更好发挥上海对外开放优势,依托国际航空枢纽条件,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创建高度便利的国际商务交流载体,统筹发展与安全,更好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定位

  ——便利国际商务交流的新平台。以促进国际商务交流为目标,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区和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制度基础上,叠加特定封闭区域人员跨境流动便利化政策措施和商务服务功能,依托东方枢纽上海东站和浦东国际机场国际国内人员交汇优势以及浦东国际机场中转客流优势,打造高度便利的国际商务交流合作平台,彰显中国对外开放的决心和能力。

  ——服务资源要素汇聚的新载体。以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便利为牵引,带动货物流和信息流交汇流动,强化内外链接功能,更好集聚全球要素、配置全球资源,形成特色鲜明的对外形象展示窗口,增强上海全球要素配置功能和开放枢纽门户功能,助力“五个中心”能级提升。

  ——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节点。发挥上海长三角一体化龙头带动作用,依托地处长三角国际交通枢纽和国家沿海大通道交汇点的区位优势,更好链接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全球,为长三角乃至全国各类企业国际商务交流提供平台载体。

  (三)规划范围

  商务合作区规划面积约0.88平方公里,以G1503快速路为界,分为两个区块。区块一:东侧区域为先行启动区,东至硕放路、沪通二期铁路西侧,南至美兰路,西至G1503快速路,北至闻居路、黄龙路;区块二:西侧区域,东至G1503快速路,南至祝钦路,西至金闻路,北至闻居路。两个区块通过封闭通道联接。

  (四)发展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能快则快原则,到2025年,完成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封闭验收,商务合作区基本功能落地运行。到2028年,实现商务合作区全域封闭运作,完成重点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具备商务交流、国际展览、国际培训等功能。到2030年,全面建成商务合作区,实现区域跨境交往便利、国际商务活动活跃、创新要素资源集聚、专业服务能力领先、配套设施完备的功能目标。

  二、建设以国际商务交流为核心功能的合作区

  (五)便利国际商务交流。满足境外人员短期停留商务活动需求,为国际商务人士在商务合作区内开展商务会见、商务洽谈等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总部型企业、跨国公司及国际机构等在区内开展跨境商务活动。引导中外航空公司在浦东国际机场加大运力投入,在航权分配中优先支持浦东国际机场,进一步提升国际航空客运网络通达性。

  (六)服务高端国际会展活动。鼓励国内企业与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境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展览业协会等加强合作,在区内举办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和经贸类展会。允许外国机构在区内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会。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会行政许可委托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实施并开展有效监管。

  (七)提升培训服务质量。鼓励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行业协会等在区内开展国际培训活动。鼓励在区内开展大型医疗器械操作、航空模拟飞行等专业培训业务。

  (八)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高标准的商业、休闲、文体、医疗等配套设施。完善外币兑换设施,优化外汇兑付环境,扩大支持境外银行卡受理的销售点终端机(POS机)覆盖面,提升境外人员支付服务体验。支持国际商务相关专业服务业发展,允许具有经国家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的境外专业人才按规定提供专业服务。

  三、实施高效便利的管理措施

  (九)集成优化管理模式。移民管理部门对进出区人员参照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海关对进出区人员携带行李物品按国际侧基本放开、国内侧严格管住原则实施监管。商务合作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参照实行综合保税区监管政策。上海市设立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深化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建立跨部门协同管理机制,统筹协调行政事务管理。

  (十)便利人员进出。移民管理部门对持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搭乘国际(地区)航班自浦东国际机场入区的境外人员无需核查中国签证等入境许可,仅开展国际旅行证件核查,在区内开展商务活动可停留30天,并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口岸签证机关可为入区的境外人员办理口岸签证;境内人员入区实施通行许可管理。海关对境外人员仅开展卫生检疫,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具体安排。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入区人员出入境便利化举措。

  (十一)便捷行李物品管理。对境外人员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进入商务合作区给予充分便利,海关仅开展行李物品安全准入及动植物检疫监管,移民管理部门除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再检查。境外人员可在区内提前办理出境行李物品的申报、离境退税、托运、查验、安检等手续。境内人员携带拟复带出区的行李物品,入区时需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携带由境外人员带入区内的免税物品出区。

  (十二)实施货物高效管理。结合功能定位,商务合作区与境外、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参照综合保税区政策实施管理。现阶段区内配套商业服务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含区内采购的保税货物)需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在区内销售,并缴纳国内环节税;从境内区外采购的货物照章征税,采用卡口登记模式入区。对商务合作区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仪器等进口实行清单管理,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清单外商品照章征税。境内区外入区的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仪器符合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条件的,可按现行综合保税区政策规定退税。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体系

  (十三)实施区域封闭管理。商务合作区及区域东西侧联接通道,以及与浦东国际机场联接通道实行封闭式管理,高标准建设智能化监管基础设施。境外人员入区应以开展商务活动为主要目的,由国内机构邀请,经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商务合作区建立境外人员国际侧联检区、境内人员国内侧进出区通道,对人流实行分类引导和管理,并配备相应设施和监管力量。实时监测区内客流,视情况启动预约入区机制。在起步阶段,境外、境内人员按商务合作区原入区侧通道出区。严格区分商务合作区内外交通,除特定用途车辆外,区外车辆不得进入。

 (十四)强化风险防控协调联动。海关、移民管理等部门在国际侧按职责开展监管。在国内侧,海关、移民管理等部门和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通过创新理念、创新手段共同开展有效风险防范,重点加强区域边界风险防控、国内侧进出区人员和行李物品监管。上海市与各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加强区内风险管理,对可能存在的生物安全、走私风险、社会治安等开展联合研判、采取有效措施。

 五、保障机制

  (十五)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商务合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积极创新开放环境中党的建设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商务合作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

  (十六)加强法治保障。商务合作区的各项改革开放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发挥上海市人大在浦东新区立法授权作用,立足商务合作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涉及《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的除外),在商务合作区内实施。

  (十七)落实工作责任。上海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商务合作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商务合作区建设。海关总署要发挥牵头作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抓紧推进实施,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和监管办法,形成支持商务合作区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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